法律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定義如下: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代辦進出口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將面臨哪些風險?
在進出口活動中,常常面臨的是這一類型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可以通過適當的學習、研究進而預防、降低其風險,因此極具探討價值。
常見的違規行為
處罰
①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貨物
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②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且不能提交許可證件
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
③應當申報項目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影響海關監管秩序
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
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影響國家稅款征收
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
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④侵犯知識產權
沒收侵權貨物,并處貨值30%以下罰款
⑤違反海關規定,使海關不能或中斷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開拆、質押等
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所涉貨物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
無正當理由,使海關監管貨物滅失、短少
未按規定辦理保稅貨物相關手續
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
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
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
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貨物、限制進出口貨物,代辦進出口權
禁止進出口商品是指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包括國家規定停止進出口的商品等。禁止進口商品監管證件代碼為"9",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監管證件代碼為"6";禁止出口商品監管證件代碼為“8”。
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商品需要提交相關監管證件,比如進口許可證是指商務部及其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數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進口貨物頒發準予進口的許可證件。進口1,1-二氟-1氯乙烷,HS:29037910.15就需要進口許可證。
《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一書中,我們根據商品稅號就可以查詢得出該商品是否是禁止進出口商品,是否需要監管證件。在不考慮故意逃避監管的情況下,我們降低進出口禁止進出口商品和限制進出口商品面臨的法律風險的關鍵就在于我們能否將商品歸入正確的稅號之中。
應當申報項目未申報或申報不實
應當申報項目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主要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等申報項目。
案例一:廣東某公司曾向海關申報出口糖果(軟糖)、口香糖、糖果(硬糖)共計24634千克,總價73902美元,申報運抵國為菲律賓,指運港為馬尼拉。后查,其實際運抵國為巴基斯坦,指運港卡拉奇,運抵地和最終目的地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被罰款人民幣0.1萬元。
解讀:根據報關單填制規范:運抵國(地區)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后運抵的國家(地區);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啟運/運抵國(地區)。
該案中,若貨物運輸路線為:廣東——巴基斯坦或者廣東——菲律賓(不發生貿易)——巴基斯坦,則最終目的地應為巴基斯坦;若在菲律賓發生貿易,即貨物賣給菲律賓B公司,B公司再將貨物賣給巴基斯坦某公司并運輸,盡管路線依舊是廣東——菲律賓——巴基斯坦,但最終目的地應為菲律賓。
我們在出口貨物時,對于客戶所屬地,貨物最終運抵地應該做到心中有數,這樣在填制報關單時就可以避免此類風險的發生。
案例二:某企業2018年曾向海關申報出口商品石油鉆采配件之適配器法蘭,申報稅號84314310.00(出口退稅率15%)后主動披露商品稅號申報錯誤,應歸入73079100.00(出口退稅率9%)上述法蘭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50546.22元人民幣,涉及可能影響多退稅款9032.77元。構成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鑒于企業自查發現申報不實情況并向海關主動報明,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決定減輕科處當事人罰款1000元。
解讀:本例屬于稅號申報錯誤影響出口退稅導致海關處罰。在進出口申報中商品稅號的準確申報實為重要。進口關稅稅率、出口退稅率以及監管條件均根據稅號的不同而不同,當進出口商品稅號無法做到準確申報時,進出口活動面臨的法律風險就會較高。
進出口活動中我們除了熟練掌握進出口商品歸類知識以降低歸類錯誤帶來的法律風險外,還可以充分借助政策工具,以降低法律風險。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對外貿易經營者可向海關申請做歸類預裁定。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統一適用。進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行政裁定。對于一些疑難的商品歸類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政策工具來降低歸類錯誤帶來的法律風險。
申請主體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出口貨物發貨人
申請時間
一般在貨物擬進出口3個月前
申請對象
注冊地直屬海關
申請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書》
企業進出口計劃
商品描述
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同時,該案中我們可以看到,該企業申報法蘭貨值共計人民幣150546.22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款之規定: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該企業最低應被處罰1.5萬元,因其自查發現申報不實情況并向海關主動報明,故決定減輕科處當事人罰款1000元。在實際進出口活動中,若不慎申報錯誤,雖未被海關發現但我們知曉后亦當及時向海關披露,這樣面臨的處罰相對較輕。
“監管方式”,它不僅僅涉及到海關的監管,還涉及到貿易統計、出口退稅、收匯付匯等多個政府部門職能的行使,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按照真實的貿易情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正確的“監管方式”。
以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的設備、材料等商品為例,監管方式為“對外承包出口”,代碼為3422;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資,監管方式為“其它”,代碼為9900。具體可以參閱王霆軒老師撰寫的《研究解決中國對外承包工程行業通關申報存在問題更需要扎實作風和嚴謹態度——對林倩老師文章所述觀點的回應》(點擊鏈接可查閱)。
價格申報錯誤指成交價格、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等申報錯誤,其中以成交價格為核心。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價格申報不實,將直接影響稅款的征收,將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
對于商品價格、原產地、品名、規格、數量等申報項目,宜根據合同真實成交價格、貨物原產地證書、貨物的真實情況進行申報,保證單貨相符,降低法律風險。
侵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代辦進出口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將面臨哪些風險在實際貨物進出口活動中我們較常面臨的是知識產權中的商標專用權的法律風險。
案例三:D企業以對外承包工程的形式建設菲律賓一個燃煤電站項目,在國內采購廈門ABB高壓開關有限公司生產的550kV GIS設備,數量5臺,向海關申報出口。
海關查驗關員見設備上帶有ABB商標,而ABB商標在海關做過保護備案登記。為確定出口設備是否侵犯了ABB商標專用權,查驗關員查詢《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系統》,發現D企業作為出口企業并不是海關備案登記的“ABB”商標的合法使用人。遂以涉嫌侵犯“ABB”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出口設備扣留,并要求D企業提供具有合法使用ABB商標權利的證明。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依據該條款我們可知企業進出口在海關登記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有關商品時,應當提供供貨清單、進貨合同等相關證明資料,證明自己合法取得商品,代辦進出口權,并未侵犯商標權。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在提供上述資料的同時還應當聯系賣方通過海關總署對知識產權權利人開放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系統》,按照規定的申請審核程序及時將本企業列入商標合法使用人名單之中。以降低進出口活動中面臨的侵犯知識產權風險。
違反海關規定,使海關不能或中斷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案例四:某企業以暫時進出貨物貿易方式向某海關申報進口阿迪雅自行式房車3輛,總價CIF152019歐元,進口日期2015年8月2日,復運出境期限為2016年2月2日。后該企業于2016年4月8日向海關申報暫時進出貨物延期。
后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十八條一款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二十七條一款四項對該企業科處罰款。
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十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持證人、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該企業在暫進貨物到期之前未及時申請延長暫時進境期限,而在超出復運出境期限之后再向海關申請延期,導致違規被處罰。
暫時進出境貨物、過境、轉運貨物均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進出口活動中應該把握好相關期限,在要求期限內及時做好出境或者延期等操作,代辦進出口權,避免超出期限導致相關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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