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對認證合格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向企業頒發《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3、《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填寫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ǘ┓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ㄈ┙M織機構與部門設置說明;
?。ㄋ模┺k公場所地理位置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協議(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
?。ㄎ澹╇娦艠I務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說明;
?。痘ヂ摼W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ㄆ撸┽t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錄;
?。ò耍┚W站或者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基本情況介紹和功能說明;
?。ň牛┢渌嚓P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對企業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發給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提交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材料的事項。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網站名稱、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名、網站域名、網站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編號、醫療
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編號等。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后3個月內,對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網站名稱、網絡客戶端應用程
序名、網站域名、網站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編號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4、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三條 遺失《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持證單位應當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并同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遺失聲明登載滿1個月后原發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4號
第二十一條 《藥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并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原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照原核準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6、北京市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一條 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備案申請,通過企業服務平臺填寫《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要求進行備案
,發給《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公示相關信息,并自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委托北京市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按照《北京市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現場檢查評定細則》(試行)要求,對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
開展現場檢查,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社會公開現場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已備案的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涉及《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情形,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服務平臺填寫《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
第三方平臺備案變更表》,提交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當場對企業提交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發給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變更后備案憑證編號不變。
第十四條 《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遺失的,通過企業服務平臺填報《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補發表》,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補發手續。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當場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
予以補發,補發的《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編號與原憑證一致。
以上就是食品藥品許可證補發部門規章,許可證辦理網為您服務,歡迎來電咨詢:021-56675360